
民事行政检察
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应当提供的材料
时间:2020-11-24 19:18 | 点击:次
一、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应当提交以下提交材料
申请监督材料包括监督申请书(3+N,N为其他当事人人数)份,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各二份,分正副两卷,并附卷宗目录、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顺序为:1、监督申请书。每卷宗一份,其余附卷。
2、经核实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
3、相关法律文书。
4、审判卷宗材料。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必须记载有效住址、电话,并提供其他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请求必须列明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其他不是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不能列明。
(三)事实与理由。申请检察监督必须有诉讼法规定的监督事由对应的事实与理由。
(四)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摁手印;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
(五)日期为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请监督材料的日期
三、相关法律文书
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以及程序性裁定。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应当齐全,并完整无误。四、审判卷宗材料
是指申请人从人民法院调取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全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卷宗材料。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或者调查笔录都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并不得缺页少项。(一)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审判卷宗材料。未经过再审审判裁定驳回的,不提供。
(二)审判卷宗材料主要包括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或者调查笔录。申请人必须将调取的审判卷宗材料完整提交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人认为能够支持其请求的其他审判卷宗材料。其他审判卷宗材料包括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产生的受理、立案、送达等法院文书、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
(一)新证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二)以“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后三个月内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判的证明材料。鉴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受理的具体要求,这里不包括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邮寄再审申请材料的情况。
(三)按照生效裁判的时间,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间,但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的,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可以支持申请监督理由的证据材料。
六、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一篇:符合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条件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