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行政检察
符合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条件
时间:2020-11-24 19:18 | 点击:次
一、当事人的民事判决、裁定监督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行政判决、裁定监督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
四、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
五、未尽事宜,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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